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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凌云县城区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通告

2025-12-30 12:00     来源: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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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县城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划定凌云县城区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凌云县城区2026年烟花爆竹指定燃放点为:凌云县中学侧门前和纳灵洞门前广场两处。除指定燃放点外,凌云县城区均为禁燃范围,具体为:东至福临小区、龙渊小区一带南至壮族人家往制药厂、盐田小学、上洪屯一带西沿二级路往茶酒厂、那吉高速高架桥、林业局、西秀建材市场至隧洞口一带北至茶产业园安置点、凌云高中沿旦村河至城市花园小区、水源洞一带以上地带所形成的闭合圈范围。(示意图附后)

二、县城区内除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三月三四个节日可在指定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鱼雷、轰天雷等产生巨响的烟花爆竹。当出现严重大气污染时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城区内庆礼、庆典、婚丧等需要燃放低声响烟花爆竹(俗称排炮)的需按程序向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燃放。具体可燃放的种类以批准的为准。

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服务对象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

七、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违反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批发企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八、广大干部职工、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非法摊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在限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

凌云县人民政府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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