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9日 |
| 标 题: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凌云县2025年第三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凌政发〔2025〕10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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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凌云县2025年第三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
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凌云县2025年第三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凌云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凌云县2025年第三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分配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5年第三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5〕16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以及《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桂财规〔2021〕3号)文件要求,为切实管好用好上级下达我县2025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放在突出位置,重点突出产业发展、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投向,把上级补助资金用在刀刃上,积极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助力全县经济发展。
二、资金来源
上级下达我县2025年第三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6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0万元,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00万元。
三、项目内容及资金安排
按照衔接资金投向要求,结合全县实际,计划将该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产业发展、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项目。具体安排项目如下:
凌云县2025年第三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660万元,共安排实施项目8个。其中:
(一)安排454万元实施产业发展项目5个;
(二)安排206万元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3个。
四、进度安排
(一)项目规划(2024年8月初—10月底)。县分管领导召集县财政局、统战部、发改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局、经作中心、生态环境局、供销联社等单位及各乡镇召开会议,征求各方面意见,按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范畴,遵循轻重缓急原则,由相关单位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经统筹安排后呈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报自治区备案。
(二)实地核查(2024年11月—12月)。各项目涉及部门技术人员,深入项目村屯对项目逐个进行实地勘测,核查实际建设点,了解项目建设用地协调情况,咨询当地项目取料场地、建设材料的价格、运输费用等。确保项目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避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量误差大、土地纠纷、投资单价过高或过低等原因,造成项目中途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三)项目实施(2025年1月—12月)。
1.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建设并完成资金拨付。
2.积极落实项目资金,确保各类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动员乡(镇)及项目村(屯)和广大群众、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项目建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4.检查验收。抓好检查验收和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对照项目规划实施方案,逐一抓好各项工作,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总结项目成果。
五、项目监管和验收评估措施
(一)项目质量管理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属补助性质的资金,自治区没有明确建设补助标准,结合本县历年所实施项目的实际情况,聘请设计公司实地测设里程计算工程量,聘请评审公司对设计单价进行评估,每个项目补助标准以评审结果为依据。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认真履行施工合同。承担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拥有满足工程需求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必须持证上岗。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上报。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把工程质量关。单项工程完工后,未经验收认证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二)项目资金及采购管理
1.资金管理。主要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以及《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桂财规〔2021〕3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大衔接资金监管力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对衔接资金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县财政局设立项目资金管理专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各规划项目在确认启动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可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该项目的启动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完整的项目资料和相关结算凭证,经审查合格后扣除不超过3%的质保金后,再拨付剩余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坚持公开、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批制度、报账制度、验收制度、审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
2.项目采购管理。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6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询价采购。
(三)项目责任管理
1.实行项目责任制。县委、县人民政府明确实行上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责任制,项目业主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2.落实干部驻村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抽派年轻有为、事业心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驻村指导,协助施工方抓好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3.落实帮扶责任制。要为每一个项目业主单位落实一名责任领导,并明确帮扶内容和帮扶措施。
4.制定奖惩机制。把上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列入每年度的全县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对组织领导得力、项目实施成效好、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的实行奖励,从年度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给予追加项目和资金计划;对组织领导不力、项目实施情况较差、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相应扣减项目和资金计划。
(四)风险控制与管理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以及《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桂财规〔2021〕3号)文件规定,对项目的编报和审批、项目的组织实施、监测、验收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衔接补助资金的使用、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六、保障措施
为保障我县2025年第三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成效明显,特成立凌云县2025年第三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石永存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游本文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邵志军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自爽 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 谢德禄 县委办副主任
傅朝乾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杨再举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何聪九 县财政局局长
吴再刚 县发改局局长
刘德勋 县住建局局长
姚宗林 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胜斌 泗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俭文 下甲镇人民政府镇长
邓胜彪 朝里瑶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 菁 伶站瑶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韦华杰 沙里瑶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邓 堪 逻楼镇人民政府镇长
许宗仁 加尤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开元 玉洪瑶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负责选择和确定实施项目;审定项目框架与投资概算;组织项目设计、实施、监测与检查验收,协调整合项目资金,审批资金分配方案;督促业务部门配合项目实施等工作。
附件:凌云县2025年第三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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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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