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
《凌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回国有土地及征收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凌政办发〔2018〕46号)已于2018年8月13日由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根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凌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安置房交房及临时住房过渡补助费提出以下补充办法。
二、交房时间规定
安置房建设单位完成安置房及相关道路、供水、供电、电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签章,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签章之日即为交房日。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签章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为安置房建设单位向棚改安置户交房的时间。
三、交房手续办理规定
安置房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签章当日,安置房建设单位负责向棚改安置户发出交房通知书,要求棚改安置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房手续。棚改安置户逾期办理交房等相关手续的,临时住房过渡补助不能顺延。交房手续完成后,安置房建设单位及时将交房手续相关材料报送一份到县棚改办(县住建局),作为测算安置房装修期临时住房过渡补助费的依据,并由县棚改办(县住建局)与棚改安置户签订《凌云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模板附后),约定支付临时住房过渡补助费。
四、临时住房过渡补助费标准的规定
(一)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搬迁腾空交钥匙,获得征收房屋奖励的,临时住房过渡补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从搬迁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房日后90日止,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月给予临时住房过渡补助费。不足整月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0.5元/㎡·日计算。
(二)符合搬迁腾空交钥匙期限延迟奖励条件,获得征收房屋奖励的,临时住房过渡补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1.选择镇洪幸福家园小区安置房的,不再给予临时住房过渡补助;
2.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不再给予临时住房过渡补助;
3.选择百花安置房小区安置房的,从搬迁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房日后90日止,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月给予临时住房过渡补助费。不足整月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0.5元/㎡·日计算。
(三)不在房屋征收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搬迁腾空交钥匙,也不符合搬迁腾空交钥匙期限延迟奖励条件,没有获得征收房屋奖励的,临时住房过渡补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1.选择镇洪幸福家园小区安置房的,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搬迁腾空交钥匙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月给予3个月临时住房过渡补助费;
2.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搬迁腾空交钥匙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月给予3个月临时住房过渡补助费;
3.选择百花安置房小区安置房的,从搬迁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房日后90日止,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月给予临时住房过渡补助费。不足整月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0.5元/㎡·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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