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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凌云县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凌云县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需征收凌云县泗城镇旦村村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凌云县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的有关规定,凌云县自然资源局、凌云县征地办、凌云县泗城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被征地的泗城镇旦村村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及实地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凌云县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2)作为凌云县旦村工业仓储建设项目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村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凌云县泗城镇范围内;项目征地涉及村:凌云县泗城镇旦村村;被征地面积:1.0517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及数额按《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百政办函〔20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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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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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园 |
0.4613 |
75.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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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园地 |
0.3973 |
75.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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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林地 |
0.1931 |
75.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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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凌云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凌政发〔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凌云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凌政发〔2023〕1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偿登记期限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公示时限为30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凌云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如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期内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凌云县自然资源局空间保护与生态修复股。
联系人:黄海 联系电话:0776-7616497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接此公告后请在公告期内,向凌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黄海 联系电话:0776-7616497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凌云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凌云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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